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於車禍肇事後立即將被害人送醫,並協助辦理被害人之喪葬事宜。徵以被告於警、偵訊中既均已認罪,應有悔悟之意,同時被告年紀尚輕,歷此警、偵訊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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