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42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請求救助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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