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告鉅富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被告 陳姵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節第11點、保證書第20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另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19萬2048元,及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成,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
2成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頁)。嗣於105年6月16日以民事聲請更正狀縮減利率並擴張利息起算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19萬2048元,及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自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284%計算之利息,及自
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成,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44頁)。復於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關於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算」(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經核利率及違約金起算日之變動係屬縮減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違約金請求部分則為聲明之更正,揆諸上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鉅富精密有限公司(下稱鉅富公司)邀同被告陳信樺、陳姵宇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8月24日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向原告申請㈠(即期∕遠期)-信用狀800萬元、㈡信用狀項下融資80
0萬元、㈢提貨保證800萬元、㈣應付帳款融資800萬元、㈤短期貸款-循環融資800萬元,在任何時間,第㈠至㈤項授信項目累計未清償之授信金額不得超過800萬元,利率以原告本行資金成本加碼4%計付,並約定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需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鉅富公司未依約繳交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至今仍積欠原告本金
719萬20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一章第10條之約定,被告鉅富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被告陳信樺、陳姵宇為被告鉅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還款明細表、資金成本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鉅富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被告陳信樺、陳姵宇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72,480元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項次│申請貸款金額│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起算日│週年利率│起算日│計算方法│││││(民國)││(民國)││├──┼──────┼─────┼──────┼─────┼──────┼────────┤│1│2,700,000│1,892,048│自105年4月1│5.284%│自105年5月2│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者,按年利率0.52│││││止││止│8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568%計算。│├──┼──────┼─────┼──────┼─────┼──────┼────────┤│2│1,800,000│1,800,000│自105年4月1│5.284%│自105年5月2│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者,按年利率0.52│││││止││止│8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568%計算。│├──┼──────┼─────┼──────┼─────┼──────┼────────┤│3│1,700,000│1,700,000│自105年4月1│5.284%│自105年5月2│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者,按年利率0.52│││││止││止│8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568%計算。│├──┼──────┼─────┼──────┼─────┼──────┼────────┤│4│1,800,000│1,800,000│自105年4月1│5.284%│自105年5月2│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者,按年利率0.52│││││止││止│8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0568%計算。│├──┼──────┼─────┼──────┼─────┼──────┼────────┤│合計││7,1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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