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上訴人 徐世傑 被上訴人 馮伊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5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一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二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馮伊琳被訴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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