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蔡瑞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力行名邸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並請求再審被告應賠償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9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