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逸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