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葉筱荷 被告 陳泳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