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樺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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