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