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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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 葉仁川
葉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被告私立三民護理之家兼法定代理人 楊玫芳 被告 黃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