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505號債權人 曹月碧 債權人 曹韻玲 債權人 曹月惠 債權人 溫勁綸 債務人 李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月碧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韻玲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月惠、溫勁綸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勁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