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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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一八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與不應減刑之犯搶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至四月二十三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不應減刑之犯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