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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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0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