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794號聲請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法定代理人 趙英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未以系爭股票之持有人 李育竣 為聲請人、未提出由李育竣委任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聲請公示催告之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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