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4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邱獻章 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即民國94年1月27日)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依據前述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