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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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戊○○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該連帶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臺幣陸仟零伍拾捌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本件雙方當事人,之前因為清償借款案件,本案已經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判
決確定,所以,聲請人可以依法聲請確定本件的訴訟費用額。
三、經過本院調卷審查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包含第一審的裁判費
三千八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八百四十一元(包含支付命令送達的費用)、
、公示送達郵費二千元以及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
因此,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的訴訟費用,共計是;六千零五十八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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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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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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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0八一元 │(包含支付命令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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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八四一元 │(包含支付命令的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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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三六元 ││
│(送達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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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用│二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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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0五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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