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肆台、傳真簽單
壹冊、簽單總表壹冊、簽單壹冊及賭資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均沒收。
林惠鈴 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傳真機肆台、傳真簽單壹冊、簽單總表壹冊、簽單壹冊及賭資
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元係在場查獲之賭資
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扣案之現金三十三萬三千元,被告乙○○雖否認與本案有關,辯稱是伊經營大
哥大買賣之資金云云。然查,被告乙○○為警查獲時,當場將上開現金連同其經
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等物丟拋出戶外,企圖規避員警查緝,則苟該現金與
本案無關,其豈有此心虛之舉?再參以本案查獲地點即為被告經營六合彩之簽賭
站,而依六合彩簽賭須由賭客繳交賭資予組頭之方式,可認上開現金應為本件六
合彩賭博之賭資無訛,被告上開辯詞,顯無可採。按本案被告等利用香港六合彩
中獎號碼與賭客對賭,本身亦有賭博之犯行,上開扣案現金即屬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檢察官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
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倍數已提高十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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