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四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之貳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
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惟
被告未依兩造所訂契約第六條,於約定借款期限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清償上開
借款,依契約第十一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除
應返還前述本金外,尚應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之約定,清償繳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