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一四號
聲明人甲○○
乙○○代理人丁○○聲明人丁○○被繼承人丙○○亡)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丙○○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等情,亦據聲明人丁○○到院陳述在案,乃聲明人遲至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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