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33號審理,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判決,並於民國99年2月6日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又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5日│98年8月1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771號、98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381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68號│98年度訴字第103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9日│9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98年度訴字第1033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24日│99年2月6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08號(編號1│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40號(編號1│││、2數罪併罰)。│、2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