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素蘭
開華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金明麗 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文德
金祐如 金宸瑋 金惠珠 金惠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01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