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張裕煙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二、被告就每筆土地所承租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