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韓慰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慰順於民國97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2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固定利率2.35%,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07%,第25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韓慰順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3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韓慰順於民國97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9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2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固定利率2.35%,第7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韓慰順於民國97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7年2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6期固定利率2.35%,第7期至第24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07%,第25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2年7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310,24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92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9%│││228754││7月21日起│││││6元│││││├──┼───┼─────┼──────┼──────┼───────┤│002│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56337││7月20日起│││││元│││││├──┼───┼─────┼──────┼──────┼───────┤│003│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9%│││374984││7月21日起│││││元│││││├──┼───┼─────┼──────┼──────┼───────┤│004│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9%│││709137││7月21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8754││8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6337││8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4984││8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韓慰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9137││8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