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育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育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年、8月、1年、6月、10月、10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6年3月,於民國97年8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