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輝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3880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3881號函及所附該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