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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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92號聲明異議人甲○○即受刑人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97年執庚字第146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其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卻對未確定之案件核發97年執庚字第14642號執行指揮書,顯有悖法令,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於97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2罪,經本院於97年8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34、278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乃於97年8月18日送達予聲明異議人收受,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聲明異議人僅就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具狀提起上訴,該上訴狀僅記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97年度訴字第2785號單一案號,核其內容亦為:「上訴人暨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轉讓二級毒品罪經該院判處8月。然被告之轉讓毒品罪之過程事實,係被告自首、自白供出之犯罪過程,故該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實是過重,懇請鈞上明察。」等語,此有聲明異議人之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並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從而,聲明異議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即97年度訴字第2734號判決),已於97年
8月29日因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全案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字第14642號案件執行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及執行案件卷宗查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核檢察官所出具之上開執行指揮書於法並無不合,是聲明異議人上開聲明意旨,顯與卷證資料不符,從而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所為之97年執庚字第14642號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請求予以撤銷,揆諸上開說明,顯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