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哲志 被告 張家豪
李其昌 陳建霖 張桉田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