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摩登家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台南市摩登家園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組織成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並已向
台南市政府核備在案,此有台南市政府85年10月23日八十五
南市工建字第三六一七○號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可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有當事人能力,
合先敘明。依本大樓住戶規約18條第2項規定:有關區分所
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
樓所在地之台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據公寓大廈管
理條第10條第2款之規定,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
共基金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比例分擔之,前項
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告依據大樓管理規約,
訂定公共事務管理費收費標準,以此按月收取管理費以為大
樓公共管理事務之開銷,被告為摩登家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惟自93年8月起即拒繳管理費用,至今其積欠金額
已達新台幣(下同)83,570元{計算式:23290+16440+16
440+16440+10960=83570;按坪數計算方法=總面積+附
屬面積+(公設面積權利範圍)0.3025,亦即:【233.
73+0+(2717.72×2374/100000)】0.3025=90.2坪。
按店面每坪20元,總坪數90.2坪20元=1,804元;管理費
每月實收1,307元},管理委員會並曾以台南成功路郵局
証信函第0829號催討,仍遭不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83,570元。
二、被告則以:㈠民國(下同)90年11月至95年8月期間拒繳管
理費原因─被告甲○○自民國90年3月購入郡平路305號的房
子以開設安親班之後,雖然未用到公寓大樓任何的公共設施
,但仍照規定繳交管理費(而且由於坪數較大之因素,是本
棟大樓繳交最多的往戶),直至90年11月起,拒繳管理費。
按民國90年11月被告房子發生鐵門被破壞,被告跟管理室反
映,得到一句「可能是深夜被不良少年嬉戲破壞的」。被告
強烈質疑管理人員未盡巡視之責,未得任何回應。91年8月
房子大門的玻璃被打得碎成一地(所幸無財物損失),管理
室仍無任何回應。建議當時主委聘請專業的保全人員,願意
支付管理費也未得到善意的回應(當時的管理室很有錢,還
常辦活動)。㈡92年5月再度發生大門玻璃被打碎事件,不
同的是這次損失慘重(約二十餘萬元),被告趕緊報案。而
讓人非常氣憤的不是被偷(畢竟治安不好並不是管理室的責
任),而是大門距離管理室未達100公尺,就算打破玻璃時
沒聽到,竊賊開了貨車把電視、電腦、音響、視聽設備等搬
走時都沒發現嗎?直到早上8點多由被告之妹自己開門營業
時發現的。公寓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有負責環境安全管理
之責,很明顯的,管委會怠忽職守,如此的管理令人不敢恭
維,所以被告每月花錢聘請保全。寫了存證信函給當時主委
後,甚至連信件也拒絕代收(有人證一郵差先生)。試問:
這樣的情況要付管理費嗎?㈢現狀:後來現任主委和本人溝
通表示管理狀況改善許多(按原主委在94年因私吞公款在跑
路並被提告中),被告表示願意從95年9月起開始繳交管理
費,目前也一直按月在繳管理費,但管委會一直堅持要繳之
前他們所謂的「欠費」。㈣倒因為果:現在的管理室一直堅
持當時因為公基金不足無法聘請專業人士,但這完全是倒因
為果的說法,現在的管理公司對當時的狀況並不十分了解,
在本人拒繳期間,公基金是很充足的。而且當時就聽到風聲
稱管理室一團亂帳。試問:有人會在未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
、又聽聞管理室亂作帳的情況之下,傻傻的付這樣沒有意義
的錢嗎?請法官大人明察秋毫了解「小住戶」與「大管理室
」據理力爭的無奈,被告不是不繳管理費(目前也一如期繳
交管理費),而是拒繳未受到公平合理對待期間的管理費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及摩登家園公寓大廈
住戶規約等文件為證,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不是不繳管理費,目前也一直按月如期繳交管
理費,而是拒繳未得到公平合理對待期間的管理費云云;惟
按被告自90年3月起即登記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迄今仍為
「摩登家園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此為被告所不否認
。何況,被告於本院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時自承有建物於
原告所管理之建物內,且被告亦知悉依照管理規章必須繳交
費用等語。則原告本於「摩登家園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請
求被告繳納93年8月起至94年12月止(管理費1,370元17=
23,290元)、95年1月起至97年12月止(每一年之管理費1,
370元12=16,440元)及98年1至8月止(管理費1,370元
8=10,960元),共計請求被告繳交管理費83,570元,自
屬有據。至於被告陳稱「當時管理委員會都沒有在管理」、
「甚至主任委員都因為亂花錢而跑路」等語,惟管理費與前
任管理員之盡責與否並非對價關係,要難憑此諉卸其對原告
所負給付管理費之責任。
㈢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基於「摩登家園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依前揭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管理費83,570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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