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許月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弘昌鐵工廠 劉清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30日18,788元H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