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李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黃盈嘉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