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森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森達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森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1861)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