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8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1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88年度毒聲字第4370號、88年度毒聲字第47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其間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迄民國93年3月
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
4月25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在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號臺北縣立醫院三重院區709室之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合後,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內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9月15日上午11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3、37頁),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000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0、31頁),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於93年3月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至54頁),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摻合後施用,乃以1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1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乙節,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容有誤會。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甫於95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第一級毒品│1│包│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9公克,因鑑驗使用│││海洛因│││0.02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參照(見本院卷第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