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蔡謹

被告 朱春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45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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