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他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他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他字第23號抗告人 陳建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秋虹陳徐珠玉 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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