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附民原告 黃建勳 附民被告 洪沛孺
黃梓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