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明誠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