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30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96、25607號),判處罰金1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