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品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告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告毓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A室法定代理人 蔡麗英 住訴訟代理人 施並森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F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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