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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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2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2月1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皇家時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山書記官馮欽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34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