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致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