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知
文祥 何花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李知恩 於民國101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文祥 、何
花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11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知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文祥、何花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花英、李│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118元│文祥、李知│月1日起││││││恩││││└──┴────┴─────┴──────┴──────┴───────┘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花英、李│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18元│文祥、李知│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恩│││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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