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許百洲
許順裕 倪麗敏
一、債務人倪麗敏、許百洲、許順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倪麗敏、許百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百洲於民國98年4月至9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許順裕、倪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79,791元整,復於
100年11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倪麗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36,5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百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順裕、倪麗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倪麗敏、許百洲│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79,791元│、許順裕│7月1日起│││├──┼────┼───────┼──────┼──────┼───────┤│002│新臺幣│倪麗敏、許百洲│同上│同上│同上│││36,53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倪麗敏、許百洲│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79,791元│、許順裕│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倪麗敏、許百洲│同上│同上│同上│││36,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