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郝中模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所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9平方公尺,以起訴時之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734元計算,計3,066,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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