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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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邱文彬 被告 邱賢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在祭祀公業 邱廷標 (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系爭祭祀公業名下土地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69,060元【計算式:(591.73+455.04+2,019.19+
295.41)×138,000=463,869,060】,而被告之派下權比例為1/38。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07,081元【計算式:463,869,060×1/38=12,207,0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宇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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