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嘉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