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王昭方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宸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