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附表編號一所犯法條應更正為「第七條第四項」外,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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