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1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33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57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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