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一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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