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鑫壕實業有│寶華商業銀│95年9月5日│19,820元│0000000││││限公司 陳武 │行新樹分行│││││││雄││││││└───┴─────┴─────┴──────┴─────┴─────┴──┘